來源: 發布日期:2015-06-09 14:17:13 閱讀: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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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施辦法(試行)中的相關內容
第七條不予支付的事項
1.零售藥店購藥和門診(含門診慢性病等)、急診門診;
2.未經醫保或新農合部門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急診住院除外);
3.應當由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金和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
4.使用超出《陜西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范圍的藥品;
5.各類器官、組織移植的器官源和組織源;
6.超過國家、省、市物價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價格收費標準;
7.美容、健美項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等非疾病治療項目;
8.對突發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災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圍急、危、重病人的搶救(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9.出國或赴港、澳、臺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10.渭南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范圍中明確不予支付的項目。
第八條 全市城鄉參保(合)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為:一個自然年度內,在市域內就診,新農合參合人員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累計超過0.8萬元、城鎮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2萬元;在市域外就診,城鄉參保(合)人員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累計超過2.4萬元。一個結算年度內患者多次住院的,累計補償時只按最高起付標準核扣一次。
超過起付標準的個人自付合規費用部分,分段按比例進行補償。在市域內就診的,自付0.8萬/1.2萬(不含)-5萬(含)部分按50%予以補償;自付5萬元(不含)-10萬元(含)部分按60%予以補償;自付10萬元(不含)以上部分按70%予以補償。在市域外就診的,自付2.4萬(不含)-5萬(含)部分按50%予以補償;自付5萬元(不含)-10萬元(含)部分按55%予以補償;自付10萬元(不含)以上部分按60%予以補償。一個自然年度內,大病保險的最高支付限額為30萬元。
第九條 一個自然年度內,分別在市域內、市域外醫療機構住院的參保(合)患者,累計補償時分別按市域內、市域外起付標準和補償比例計算;既在市域內又在市域外醫療機構住院的參保(合)患者,累計補償時按照市域外醫療機構起付標準和補償比例計算。
第十六條 一個自然年度內,住院累計自付費用達到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上或在市域外符合規定的醫療機構就醫的城鄉參保(合)居民報銷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被保險人身份證、醫保卡(合療證)、銀行卡復印件;
2.住院病歷首頁、出院記錄、醫療費用明細單復印件;
3.醫保結算單;
4.未成年人需提供監護關系證明(戶口本或出生證)及監護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此信息只轉發了相關內容,具體內容在渭南市人民政府網站.渭政辦發[2014]168號)
蒲城縣具體經辦地點:
新農合經辦地點:合療辦一樓
咨詢電話:0913--7261677
城鎮居民經辦地點:社保局三樓居保辦
咨詢電話: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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