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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規定

來源: 發布日期:2014-06-09 11:17:11 閱讀:4943

《出生醫學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法定醫學證明
1、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后,如無錯誤,一律不得換發,嚴禁涂改,如有涂改視為無效。
2、 如嬰兒父母(監護人)需更改嬰兒姓名,應在申報戶口后,由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辦理,確因未按公安戶籍登記機關規定給新生兒起名,不能進行出生登記的,由戶口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方予換發,并做好登記。
3、 需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需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證明,方予換發,并做好登記。
4、 《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兒。任何機構不得為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兒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如確實需要,應有原助產單位依據原始記錄出具出生情況證明,到公證處辦理“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證件,違規簽發的證件視為無效,同時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5、 對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信息不一致的,領證人需提供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證明,必要時需提供法定簽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證明。
6、 如單親或采取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嬰兒,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寫,由父母其中一方寫出書面情況說明并簽字,簽發單位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父親或母親信息的相應欄目處填寫“/”,并將書面情況說明與存根一并保存。
7、 收養的棄嬰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嬰兒,不予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其戶籍登記問題,按照公安部門有關要求辦理。
8、 對于父母雙方均已經死亡的情況,監護人或本人前來補辦出生醫學證明,需提供情況說明書,父母雙方死亡證明(由公安機關提供)所在派出所證明其父子及母子關系。
9、 在填寫首次簽發登記表的相關信息時,需確定嬰兒姓名。按照目前戶籍登記規定,嬰兒可以隨父姓或母姓。因此,請事先與家人一起商定嬰兒姓名。《出生醫學證明》一經打印不作更改。
10、 《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時應攜帶夫婦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按要求辦理申領手續。
11、 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后,請認真核對,如發現有打印錯誤,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發。《出生醫學證明》嚴禁擅自涂改,一旦涂改,視為無效。
12、《出生醫學證明》是證明嬰兒出生地和申報戶籍的有效法律憑證,請妥善保管。按照國家和本市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應憑《出生醫學證明》到嬰兒父母一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為嬰兒辦理戶籍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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